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按照每台机动车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机动车线路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率超过百分之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对线路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暂扣检测不合格机动车营运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