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项目设立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设立文件或者身份证明;(二)房地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场地使用证明;(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