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属于下列项目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一)依法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本市首例项目;

(三)在听证、论证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