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项目设立第十二条有效属于下列项目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一)依法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本市首例项目;(三)在听证、论证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