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项目设立第十条有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和相关产品、产业所可能形成的循环产业链进行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材料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替代方案或者纾缓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