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