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