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拒不向已入住用户免费提供气瓶和相匹配燃气灶借用服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户处五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