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