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