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