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