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