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