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