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幼儿园停止招生或者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