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幼儿园停止招生或者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