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资源化利用随意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