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未备案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