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备案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补办或者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