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