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