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第十九条有效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