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厂区规划图;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六)人员及设备情况资料。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