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第十三条有效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二)土地使用证明;(三)厂区规划图;(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六)人员及设备情况资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