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内容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备案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