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第十二条有效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二)年处理能力一百万吨以上;(三)采取封闭式生产工艺;(四)生产条件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