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

(二)年处理能力一百万吨以上;

(三)采取封闭式生产工艺;

(四)生产条件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