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公众参与第五十九条已废止组织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组织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