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Repealed

组织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组织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