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本辖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指导森林防火队伍的组建,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