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