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森林防火工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确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