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本辖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指导森林防火队伍的组建,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