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或者教学车辆档案的;(二)教学车辆未按照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喷涂单位名称或者监督电话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的名单报送备案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教练员进行教育活动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