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许可证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项目、范围以及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电话等信息的;

(三)未与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的;

(五)未实行学时预约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人数安排学员培训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送培训记录的;

(八)未按照规定颁发结业证书的;

(九)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