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的信息共享制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