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教学日志、培训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摄影、摄像等调查取证;

(四)检查教学车辆、教学场地和与教学有关的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