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查阅、复制教学日志、培训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三)摄影、摄像等调查取证;(四)检查教学车辆、教学场地和与教学有关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