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