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从业资格培训经营以及教练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职责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