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教练场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教练场地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条件,并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鼓励教练场经营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