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并自学员结业之日起保存不少于四年。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