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预收费培训、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或者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方式,供培训学员自主选择。

已完成培训内容、培训学时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学员,自愿再次参加同一培训经营者的培训的,培训经营者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学员中途退学的,应当收取的培训费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核收。

学员再次培训费用、退学核收费用由培训经营者和学员在培训协议中约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