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培训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培训教学工作,并将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的名单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