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设立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水文报讯等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