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