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一)重复使用或者使用有效期以外木材运输证的;(二)使用经过买卖、非法转让所得的木材运输证的;(三)运输的线路与木材运输证规定的起止地明显不一致的;(四)在县内运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