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在林区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木材、树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