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重复使用或者使用有效期以外木材运输证的;

(二)使用经过买卖、非法转让所得的木材运输证的;

(三)运输的线路与木材运输证规定的起止地明显不一致的;

(四)在县内运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