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