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三)无作业设计的公益林、天然阔叶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四)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