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林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林农利益,减轻林农负担。除国家规定的税收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林农收取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