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

(三)无作业设计的公益林、天然阔叶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四)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