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应当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更新造林。公益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完成更新造林的,给予适当的造林补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