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应当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公益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完成更新造林的,给予适当的造林补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