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无居民海岛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海岛利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海洋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