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